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 “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葡文名稱為 “Fund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University of Macau Development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會為一個按照民法成立、謀求社會利益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以財產為基礎,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規範。
第三條
期限及地址
本基金會之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行政樓六樓。本基金會可在適宜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之代辦處。
第四條
宗旨
本基金會為不牟利機構,其宗旨在於支持及促成澳門大學(下稱“澳大”)實現其學術及教育之目標,使澳大在本地及國際上具有更佳之競爭力,並為此而創設所需及有利之條件。
第五條
活動
為達成本身宗旨,本基金會得依法:
(一)接受資助、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本基金會之宗旨;
(二)資助澳大從事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合之活動或項目,推動和促進澳大之教學和科研活動,尤其是優先進行上項提及之捐助者所指定之活動;
(三)鼓勵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及外地學術資源之發展以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活動;
(四)協助澳大之有關人士或團體向其他實體申請在學術、研究方面的援助;
(五)按照澳大之需要,購買教育設施或科研器材,並將之贈予澳大;
(六)為了達成其宗旨,利用本身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之投資。
第二章
財政及財產制度
第六條
財產
本基金會之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立時獲捐助之澳門幣伍佰萬圓整;
(二)本基金會進行活動時收受或取得之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資源
本基金會之資源來自:
(一)創立時獲捐助之款項;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本地或外地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給予之任何資助、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
(三)按本章程第五條(六)項之規定進行投資所獲得之收益;
(四)以無償、有償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第八條
財政制度
一、本基金會享有財政自主權,其財政制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二、本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歸澳大所有。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
(三)監事會。
二、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三、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技術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之組成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人,最多十一人,第一屆的成員由獲本基金會之創立人推薦之人士組成。
二、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澳大校董會主席出任。
三、信託委員會其他成員由澳大校董會推薦,並由任期將屆滿之信託委員會委任,任期三年,可連任,但不影響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四、主席可從信託委員會成員中委任兩名副主席,並可將其職權授予其中一名副主席。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之職務為無償性,但可收取由信託委員會訂定之出席津貼。
六、信託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委員會,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任期之終止
一、信託委員會得以成員所作出的行為影響本基金會的名譽或明顯漠視本基金會所賦予其職責為由,終止其成員之任期;為此,須進行不記名投票有關決議,且須經最少三分之二成員之贊成票通過。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得以書面方式向信託委員會主席請辭。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之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兩次平常全體會議,或應其主席、三分之一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由主席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須過半數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信託委員會全體會議;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信託委員會成員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信託委員會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三、信託委員會得邀請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以使其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解述。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會之職權
一、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一) 訂定本基金會的整體政策,確保本基金會與澳大緊密合作;
(二) 維護本基金會之指導性原則,訂定有關其運作之一般指引、內部規章及投資策略,並落實本基金會之宗旨;
(三) 在進行活動時須尊重澳大根據教育、科學及文化政策訂定的指導方針,並與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公共部門合作,以謀求更大的社會利益及更妥善地運用資源。
(四) 通過年度活動計劃、預算、及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 經行政委員會建議修改本章程;
(六) 解釋本章程、變更或消滅本基金會;
(七) 就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命及免職作出決議;
(八) 委任或辭退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並訂定其任職條件,包括其報酬;
(九) 對接受第五條(一)項所指之收入給予許可;
(十) 對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動產、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給予許可;
(十一)核准本基金會之開支,尤其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圓整者;
(十二)審批法人或自然人所提出的資助申請,尤其價值或金額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圓整者;
(十三)進行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募捐活動;
(十四)利用本基金會資源進行符合第五條(六)項之投資;
(十五)選定投資之受託機構;
(十六)就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所呈交事宜發表意見;
(十七)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其他形式之代辦處;
(十八)法律、本章程及其他規章賦予之其他職能。
二、 本條第一款(五)及(六)項事宜所作出之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四分之三成員之贊成票。
三、 本條第一款(七)及(八)項事宜所作出之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三分之二成員之贊成票。
四、 可將涉及本條第一款(九)至(十六)項事宜之權限授予信託委員會之任一成員或信託委員會轄下委員會或本基金會之其他機關。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之組成
一、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五人,最多七人。
三、行政委員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分別由澳大校董會司庫及校長出任,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四、其他成員均須由澳大校董會推薦,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任期三年,可連任。
五、如有實際需要,信託委員會成員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六、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行政委員會成員得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七、按信託委員會之決定,行政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平常會議,由主席召集;每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或應多數成員之要求時,主席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行政委員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
行政委員會之職權
一、行政委員會有權管理本基金會,並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進行其活動,尤其有權:
(一)草擬本基金會內部組織及運作上之規章,並交由信託委員會通過;
(二)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行為;
(三)許可作出本基金會之開支,但每次開支之上限為澳門幣伍拾萬圓整;
(四)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及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但不動產之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均須取得信託委員會之預先許可;
(五)編製本基金會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六)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七)審批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之資助申請,以價值或金額澳門幣伍拾萬圓整為限;
(八)聘請、領導及辭退本基金會之僱員;
(九)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之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及報告本基金會最新之財產及財政狀況;
(十)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並為此目的指派有關代表;
(十一)行使法律、本章程及其他規章賦予之其他職權。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有權處理日常一般文書事務,並可將有關權限授予他人。
三、行政委員會得將第一款所賦予之若干權限授予其成員。為此,須在會議錄中訂明獲授權者行使有關權限之限制及條件。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組成
一、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五人,所有成員由澳大校董會推薦,由信託委員會任免。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信託委員會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監事長。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運作
一、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最少一次平常會議。每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或應任何一位監事會成員之要求時,監事長可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之監事會成員之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三、按信託委員會之有關規定,監事會成員之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
除法律規定之職權外,監事會職權為:
(一)就行政委員會呈交予信託委員會之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監察本基金會之財政狀況;
(三)向行政委員會提供其所需之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之協助。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條
榮譽贊助人、名譽贊助人
及名譽顧問
本基金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基金會之人士為榮譽贊助人、名譽贊助人或名譽顧問。
第二十一條
臨時規定
本基金會未委任各機關之成員前,創立人擁有本章程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委任本基金會第一屆信託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基金會章程可按此政府公報查閱